规避专利非正常行为,确保企业发展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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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过程中,专利非正常行为是一个需要避免的问题。为了帮助企业和代理机构规避这一问题,根据相关法规和指南,本文提供以下几条建议。
(一) 申请人及发明人条件筛查
为确保专利申请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真实的发明创造,避免编造专利进行倒卖、评职称、加分、申请项目等非正常行为,在申请专利前应进行申请人及发明人条件的筛查。
对于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不满6个月,并无实际研发产品相对应的成果的申请人,建议不予申请专利。
对于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超过12个月,但没有进行社保缴纳并无实缴资金,且一次性申请专利数量过多(超过3件),容易被认定为追加研发实力的证明。
对于单位成立时间较短且相关专利技术产品在官网、网页、黄页等平台上没有明显的检索信息,容易被认定为追加研发实力的证明。
对于年龄超过22岁的个人申请人,但并非研发实力相对应企业(有实缴资金或有社保缴纳的公司)的股东、高管、实控人、技术人员等,容易被认定为追加研发实力的证明。
对于未满22岁的个人申请人或发明人,并且没有实际研发产品相对应的成果,建议不予申请专利。
对于申请人/发明人每月提交的申请件数建议不超过3件,每年提交的申请件数建议不超过9件。如果超过限制数量,容易被认定为追加研发实力的证明。
对于学校、医院、研究所等组织的申请人,如果其没有实际研发产品相对应的成果,容易被认定为追加研发实力的证明。
对于同一申请人对同一技术进行多次申请,且这些申请没有明显的实质性差异,容易被认定为追加研发实力的证明。
通过以上条件筛查,可以避免存在非正常申请行为的情况。
(二) 专利技术相似度审查
在申请专利前,进行专利技术的相似度审查也是十分重要的。
抄袭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对专利实施例及权利要求书全文进行查重,相似度应低于80%与在先专利;对外观设计照片进行查重,相似度应低于95%与在先专利(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的专利除外)。
对于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对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要素逐项进行查重,相似度应低于50%的发明要素数量不应超过5项。
对于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Ⅰ) 权利要求书过长、冗琐,技术特征过多堆叠,导致页数超过3页;(Ⅱ) 对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点逐项进行查重,报告中应有超过3项发明点的相似度高于50%。否则,以上情况将被视为"故意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或"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异常不相似:与现有技术完全不相似,疑似故意规避专利审查的情况,容易被认定为追加研发实力的证明。
针对非正常撤回的专利申请,请勿重复提交。如果有相关材料证据链表明实际研发能力,可以按照要求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进行申诉。
通过以上专利技术相似度审查,可以保证所申请的专利真正具备创新性和独创性。
(三) 专利真实性审查
为了确保专利技术的真实性,以下措施是必要的:
在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中,对立项、结题、研发记录、实验数据、销售合同、发票等进行及时归档留存。
在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中,对研发设备、实物照片、产品照片、参展照片等进行记录和留存,尽量使用带有水印的相机。
通过专利真实性审查,可以保障专利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 黑名单审查
为避免申请人/发明人存在申请疑似非正常专利行为的情况,建议进行黑名单审查。
对于曾经发生过申请疑似非正常专利行为,并在短期内未能整改并继续多次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发明人,容易被认定为追加研发实力的证明。
对于在专利转让平台大量挂售专利或者同一专利权人多次发生专利转让行为,并且没有实际研发产品相对应的成果作为支撑的申请人,不建议申请专利。
通过黑名单审查,可以排除存在非正常专利行为的申请人/发明人。
为规避专利非正常行为,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需要进行申请人及发明人条件筛查、专利技术相似度审查、专利真实性审查以及黑名单审查等步骤。这些措施将确保申请的专利具备真实性、独创性和合法性,为企业保驾护航。